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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日报】毛世英 强化公平观念 优化营商环境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9年07月10日 点击数:
强化公平观念 优化营商环境
2019年07月09日 09:54 来源:辽宁日报 作者:毛世英字号
关键词:公平;民营企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营商环境

  去年9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深入推进东北振兴座谈会上提出做好“六项重点工作”,第一项即“以优化营商环境为基础,全面深化改革”。这一要求针对长期以来妨碍东北深化改革和经济振兴的一个关键因素——营商环境问题开出良方,体现出党中央立足于东北实际、以问题为导向的实事求是精神。这对于我们强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观念,破除计划经济体制的消极影响,营造一个对各种市场主体机会均等、公平竞争、公正监管的市场化和法治化的营商环境,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公平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基本要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赖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公平竞争原则,这一原则极为重要,可以说是一切市场经济活动得以正常运作的基本前提和保证。无论是企业的生产经营、研发创新、竞争合作,还是地方政府或社会机构对企业的各种服务和监管,都需要坚持公平原则,而且必须是受到法治专门保护、不能随便受到人为干扰破坏的公平。这就要求市场交易赖以进行的营商环境,必须是一个能够确保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化环境,唯有在这种公平环境中,才能实现公平竞争,激发出市场主体的创新潜力,释放出市场活力,确保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可以说,公平是良好营商环境的基础,是优化营商环境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如果缺乏公平,就不可能有对各种市场主体的平等尊重和对待,市场交易自然难以规范进行,恶性竞争由此产生,市场秩序也会因此被破坏,市场通过价格杠杆和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对资源进行优化配置的决定性作用也不可能发挥出来。而且,缺乏公平还会成为引发社会矛盾和冲突的一个重要根源。

  缺乏公平是导致营商环境不佳的关键因素

  从我国营商环境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来看,大都与中小微民营企业遭到不公平待遇密切相关。可以说,缺乏公平,尤其是缺乏对民营企业在产权保护、竞争合作、贷款融资、监管服务等方面的公平对待,直接背离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平原则,成为导致营商环境妨碍民营企业创业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

  缺乏对民营企业的公平对待,也是导致在政商关系上出现不健康甚至畸形关系的一个重要原因。健康的营商环境,需要政府与企业之间保持一种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合乎法治、互动沟通、有利于政府支持和服务的政商关系,习近平总书记将其概括为“亲”“清”二字,其中“清”意味着政府要与企业保持清清白白、清正廉洁、秉公守法的关系,“亲”则意味着政府要与企业保持如亲人般的关系,能够真诚沟通,积极为企业提供所需的服务。

  在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强化并贯彻公平观念

  要优化营商环境,政府部门必须首先在思想上强化并坚持对民营企业乃至一切市场主体平等看待、一视同仁、同等保护的公平观念和原则,并予以贯彻落实。对此,党和国家领导人近年来多次予以强调,如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毫不动摇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保证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凡是在我国境内注册的企业,都要一视同仁、平等对待”。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11月召开的民营企业座谈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也强调指出:“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制度的内在要素,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是我们自己人。”

  要在具体的优化营商环境实践中贯彻落实公平观念,须在思想上破除以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重国企轻民企”的思想偏见。对此,应明确认识到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已具有“五六七八九”特征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即“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民营经济早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政府部门在资源配置、融资贷款、监管服务等方面要平等对待一切市场主体,与民营企业保持既亲又清、和谐友好的政商关系,对市场竞争要坚持“竞争中性”原则,无论是民企还是国企、大型还是中小微、本地的还是外来的,都要一视同仁,惩治不公平竞争,严格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同时,还须重视以法治思维破除“权大于法”的观念。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制度保证。要在营商环境建设中强化并贯彻公平观念,必须重点破除“权大于法”观念以及官僚主义、形式主义,通过创新体制机制来贯彻法治思维,做到政策公平、制度公平,在体制机制的保障下使公平公正的观念深入人心。

 

  (作者系辽宁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本文系2018年度辽宁省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L18ALW008)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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