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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明代的封贡防卫合作,实即明朝在封贡体系各圈层的对外军事援助与邀结外来军事援助两个方面。论及它,必然首先涉及对明朝外交政策与策略的梳理与排序。事实上学界关于明代外交政策与策略的说法很多,有各种主义,和平外交、存祀主义、中立主义、干涉主义等等,根据笔者目前的研究,笔者认为将明代外交政策总括为务实性军事外交更为准确,至于明代在若干时段针对某些特定属国、属部、一般交往者等所行和平外交、存祀主义、中立主义、干涉主义,皆肇因于特定的情势和具体的事件,不具有广泛性、稳定性和持续性的特征,因而应划归外交策略层次,隶于务实性外交政策之下。
在此基础上,笔者认为讨论明代封贡防卫合作主要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根据诸种外交策略的推行、转换轨迹寻找明代军事外交政策的边界和底线,二根据明朝封贡防卫合作的指导思想及明朝与朝鲜、占城、琉球、澳夷(即葡萄牙在澳人员)、日本、暹罗等国的封贡防卫合作史事,来判断明代封贡防卫合作的水平。下面分两个部分展开。
一、明代军事外交政策的边界和底线
在诸种外交策略中,和平外交主要停留
从理论上讲,存祀主义属于古代怀柔政策的一部分,《礼记·中庸》这样解释怀柔:“送往迎来,嘉善而矜不能,所以柔远人也;继绝世,举废国,治乱持危,朝聘以时,厚往而薄来,所以怀诸侯也。”[①]怀柔政策的内涵显然远大于存祀主义,但也因此变得不容易真正得到实施。明以前历代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在政治理念上也都认同儒家倡导的怀柔政策,但皆是从怀柔的政策效应考虑问题,“柔远人则四方归之,怀诸侯则天下畏之”[②],期望通过怀柔政策加强中原王朝的内外稳定。但至明朝,基于当时特定的地缘封贡环境,笼统地加以怀柔显然不能达到明朝政府的政策预期,也是明朝的国力所无法承受的,因而,怀柔政策在明代一变而为存祀主义。根据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的记述来看,明初洪武、永乐时期,明朝政府对属国圈层的封贡政策一直处于存祀主义的笼罩之下。存祀是相对于王权继承而言,属部辖于明朝政府,无国王之封,一般交往者(国家、政权或部族)中或有王,但明朝不会插手也无法插手其王权继承问题,因而存祀主义仅实施于属国圈层。存祀主义不仅是明朝作为天朝上国对属国原有王权继承序列的一种维护、支持,更是明朝对其封贡体系应有秩序以及明朝在其封贡体系中的地位和尊严的维护。从理论上而言,高丽(朝鲜)、安南、占城、缅甸、暹罗等外藩属国与明朝陆地毗连,存在重大利益关联,一旦出现内乱往往会城头失火殃及池鱼,在遭遇外敌侵扰时亦容易形成相为唇齿的军事同盟,“所谓天子有道,守在四夷,……为该国策安全,即为中国固封守,……此外藩之必须极力扶植者”[③],在整个明朝的封贡防卫体系中也即明朝的陆基国土防御体系中居于相当重要的地位,应为明朝存祀主义实施的重点地域范围,东南亚海上诸属国因明朝海上力量的衰微鞭长莫及则次之。但明朝实际上仅对安南、琉球中山王实行过存祀主义,也没有推及整个陆上毗邻属国,这与当时的地缘封贡关系的亲疏敌友存在直接的因果关联。
总体而言,洪永之际明朝封贡体系虽然得以确立,但与明朝建立了封贡关系的各属国、属部朝贡希赏、发展贸易者有之(西域诸国),狐假虎威欲以立威于国内压服反对势力者有之(朝鲜、安南、琉球国中山王),趁元明丧乱、明军力有未逮之际公然对毗邻的本应重新辖属于明朝的故元统治区域展开鲸吞蚕食者更有之(朝鲜、安南)。与此同时,许多明朝的属国、属部存在贰属现象,如洪武时期辽东女真诸部与高丽(朝鲜)、占城与安南、三佛齐与爪哇,永乐初年的满剌加与暹罗,这导致明朝封贡体系的肇建过程又与周边属国其他封贡体系的聚散、调适纠结在一起,加之明朝自肇建之初就奉行和平外交、无意向外扩张领土的外交政策,因而不仅明朝封贡体系的建立进程大受阻滞,明朝封贡体系中毗邻属国、属部圈层的军事防御功能也大为消解。正如洪武二十八年(1395)朱元璋在给暹罗斛
鉴于单纯的和平封贡政策在实际执行中的困境与局限,明初政府在具体的封贡交往中,往往援引存祀主义对封贡关系进行灵活的调整与因应,对于封贡成员之不恭与悖逆或遣使赍敕诫斥,或暂时绝贡闭国自守,或强力干涉甚至遣兵征剿。这是先秦原始儒家的怀柔思想赋予作为天朝上国的明朝政府的一种先天的道义上的比较优势。如洪武五年,安南陈叔明逼死其国王陈日熞而夺其位,“惧朝廷致伐,故托修贡以觇意”,被明朝察觉,朱元璋却其贡不受。[⑤]两年以后,陈叔明才“奉诏俾用前王印理国事”。[⑥]洪武二十二年,安南国相黎一元弑其王陈炜,改立陈叔明子陈日焜理国事。黎一元,一名黎季犛,为陈叔明之婿。“一元恐朝廷讨之,乃匿其事,仍假炜名”朝贡,洪武二十六年,朱元璋获悉此事,诏令广西都指挥使司、布政使司,“自今勿纳其来使”。[⑦] 黎季犛益惧,次年复诡词入贡。朱元璋虽恶其弑逆,不欲劳师远征,乃纳之,命礼部尚书任亨泰、御史严震直谕日焜,毋自疑。黎季犛闻言,稍自安。但随后即遣刑部尚书杨靖谕令黎季犛向正在讨伐龙州赵宗寿的明军“输米八万石,饷龙州军”,黎季犛虽百计托辞,最终仍被迫输米二万石。洪武二十八年,黎季犛告前王陈叔明之讣,“帝以叔明本篡弑,吊祭则奖乱,止不行,移檄使知之。”[⑧]洪武二十四年,占城国臣阁胜杀其王阿答阿者自立,遣使来贡,朱元璋谕礼部之臣曰:“此皆篡逆之臣,其勿受。”[⑨]此类事例还有一些,兹不再举。另,《皇明祖训》记载,“李仁人及子李成桂,今名旦者,自洪武六年至洪武二十八年,首尾凡弑王氏四王,姑待之”[⑩],朝鲜君臣获悉后颇为忌虑,声称记载失实,于永乐、正德、嘉靖、万历年间屡次具奏申辩。[11]虽然明政府始终没有追改《皇明祖训》,但却最终于新修的万历《大明会典》中作了改正,并于万历十二年(1584)向朝鲜“录示会典中改正全文”[12]。这个事例亦可视为朝鲜对明朝强烈的存祀主义思想的一个强烈的互动反应。
以往学者论及明初之存祀主义,往往认为是肇因
存祀主义不是作为外交政策而是作为外交手段运用,一个最明显的例证是永乐四年(1406)七月明朝征安南。虽然此次出征安南,带有明确的存祀主义色彩[13],但事实上,其主因在于安南前国王之孙陈天平被杀事件对明朝的影响。较之永乐帝在同年七月戊子祭告岳镇海渎之神之辞、七月辛卯诫谕朱能、朱沐晟之辞,以及同年十月乙未征讨安南右副将军张辅“以上意”传布给安南官吏军民的二十大罪讨黎檄文,四月辛未的说辞时间最早,理由也更为单一而突出,张辅在其发布的讨黎檄文中所列二十大罪中除第四、五两条外,其余十八条虽涉及颇多但仔细揆之皆与黎氏所行严重破坏明朝与安南、占城的封贡秩序相关,显然维护明朝在南亚地区封贡体系的尊严与秩序是永乐帝征讨安南的主因。[14]安南王位承袭之非法、安南政权更迭之非常则仅仅是明朝出兵安南、维护自身现实利益的重要政治口号。
当然,应该明确指出的是,在明前期作为封贡政策的和平主义以及作为封贡策略的存祀主义并力奉行之际,明朝是居于地缘军事比较优势的,而其所封诸属国、属部尚且阳奉阴违,各行其是、各谋其利若此。一旦明朝在周边地缘军事力量对峙中丧失比较优势,存祀主义伴随着明朝封贡防卫体系的衰落、式微
而且,即便在洪永之际,明朝政府也绝不会因为存祀主义而削弱、放弃其出于靖边固圉而对周边地缘战略利益的长期追求。明朝与王氏高丽、李氏朝鲜的建交过程充分体现了这一点。洪武二十五年九月,高丽知密直司事赵胖等前来通报高丽王氏政权三次更迭,目前李成桂主国事,使臣期望朱元璋的圣裁能够“俯从舆意,以安小国之民”[19],朱元璋明知“高丽屡怀不靖,诡诈日生,数构衅端,屡肆慢侮。诳诱小民,潜通海道。朝廷命将镇守辽东,辄遣人以金帛诱之,后王颛被弑,杀及朝使”,高丽在近期的入贡中“复以空纸圈数十杂於表函中” 毫无以小事大之诚意,且存侮慢之心[20],而李成桂即为洪武二十一年高丽军谋犯辽东的大将,仍然从其使臣所请,并赐其国名为朝鲜。在他看来,“今中国方宁,正息兵养民之时”[21],“我中国纲常所在,列圣相传守而不失。高丽限山隔海,僻处东夷,非我中国所治。且其间事有隐曲,岂可遽信。……从其自为声教。果能顺天道、合人心以妥东夷之民,不启边衅,则使命往来,实彼国之福也。”[22]由于当时的高丽(朝鲜)并非恭顺臣事大明,朱元璋且对其颇为忌虑,辽东明军更是长期保持对高丽(朝鲜)的警戒状态,因而朱元璋不可能对高丽(朝鲜)的政权、王权更迭实施存祀主义加以干预,相反,他对高丽政权之更迭完全采取了不过问、不干预的中立主义策略。
明代军事外交中的中立主义策略得实施远较存祀主义广泛得多。对于单纯的属国内政、内乱以及单纯的属国之间的攻伐,明朝一般都采取一种外交上推动和解、军事上完全中立的保土安民、保境睦邻策略。明朝对占城屡次乞援的处置,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占城旧縻役安南,岁有贡,颇苦督迫,而势渐以益强,遂与安南抗。”[23]安南历任国王则多次遣兵侵扰占城并据有其地,于是占城王或借进贡之机或直接移咨两广屡次向明朝求援,寻求支持:洪武二年,占城遣使向明朝“告急乞援兵”[24];洪武四年七月,请求朱元璋“赐以兵器、乐器、乐人,俾安南知我占城乃声教所被、输贡之地,则安南不敢欺凌” [25];弘治二年(1489)十月,占城国王古来移咨两广守臣,“言安南仍肆侵占,居处无所,乞如永乐时差官督兵守护” [26];弘治八年十月,古来又请求明朝“命大臣往为讲解” [27]。占城前后四次陈请,皆被明朝婉言拒绝。在明朝政府看来,占城与安南皆臣事明朝,世奉朝贡,后来又皆为祖训所载不征之国,明朝不宜有所偏私。而安南、占城又俱僻处海滨,海岛茫茫,占城陈辞之真伪无从勘验,“若据其单词遂为遣兵冒险涉海,征所不征,恐非怀柔之道。……若是不能自强,专仰朝廷发兵远戍,代王守国,古无是理” [28];明朝也没有派遣大臣为外夷讲和的先例,大学士徐溥等在弘治八年十月的奏疏中更认为,即便安南屡次侵扰占城确有其事,明朝在缺乏强大武备支援的情况下,遣使赴彼代为讲和亦只能变为取辱之道:
彼(安南)岂能翻然改悔,举数十年之利一旦弃之?小必掩过饰非,大或执迷抗令,则使臣无以复命于朝,边将无以扬威于外,致亏国体,贻患地方。当此之时,何以为处?若置而不问则损威愈多,若问罪兴师则后患愈大。……况今国计之虚实何如,兵马之强弱何如,而欲费不赀之财,涉不毛之地,为无益之举,尤不可也。且哈密为土鲁番所夺,二三十年间命官遣将随复随夺,至今未宁。及各处土官互相讎杀,亦不能概以王法为断,盖夷犯相攻乃其常性。[29]
况且明朝自身尚处于多事之秋,
至明朝中后期,这种军事中立主义更成为明朝放弃满剌加、琉球、吕宋等遭受侵略的东南亚海上诸国的处置政策主流。先说对葡萄牙吞并满剌加的处理。正德十五年(1520)十二月,监察御史邱道隆奏言对佛郎机“宜却其使臣,明示顺逆,令还满剌加疆土,方许朝贡。倘执迷不悛,必檄告诸蕃,声罪致讨”[31],第二年七月,满剌加贡使至京,亦请求明朝“省谕诸国王,及遣将助兵复其国”,而明朝最终的决议则是“绝佛郎机,还其贡使”,并无恢复满剌加的派兵计划。[32]同样的态度也反映在明朝对日本占据琉球的处置上。琉球是明朝的忠实属国,基于明代的海禁政策和琉球在中日之间的地理位置,琉球实际上经常充当中日两国政治、经贸交往的桥梁和中介。朝鲜之役前后的二十五年间(万历十九年至万历四十四年,1591—1616),琉球曾五次向明朝传递日本军事情报,功不可没,这一点本文第三部分中将要讲到。但至万历四十年六月,明朝获悉万历三十七年三月,“日本以三千人入琉球,执中山王,迁其宗器,三十七、八两年迭遣贡使实怀窥窃。近又用取对马岛之故智以愚朝鲜,而全罗、庆尚四道半杂倭奴矣。”[33]恰在同年七月福建抚臣丁继嗣奏报,琉球使臣柏寿、陈华等以日本释归其王为由持咨入贡,但发现“其来贡者半系倭人,所贡盔甲等物亦系倭物”,意识到日本可能已经实际控制琉球国中山王,并可能“挟其代请互市”并“欲假此窥伺中国”以后[34],明朝只是将琉球朝贡的贡期从二年一贡改为十年一贡[35]。尽管明廷早在万历二十二年就认识到维护琉球的稳定于闽、广沿海防倭关系甚大[36],如今“兹钦限十年一贡,贡以十年,则衣物无所赀,是驱之倭也”,但明廷也只是在贡市贸易上做了些许让步:“十年一贡以守明旨,其他岁宜令市易海上,以示羁縻;贡则许入内地,市则定于小埕地方。”[37]天启三年(1623)三月经礼部议准又将十年一贡改为五年一贡[38],同样始终没有派兵海外帮助琉球复国的计划。[39]再说吕宋,隆庆五年(1571)以后,与吕宋互市的西班牙人以外交讹诈和军事突袭的方式攻灭吕宋(今马尼拉),据有其地,“名仍吕宋,……既夺其国,其王遣一酋来镇,虑华人为变,多逐之归,留者悉被其侵辱”,“吕宋居南海中,去漳州甚近”,明朝军队亦置之不顾。[40]
中国军队对东南亚属国遭受侵略不加援助,一者缘于本国力有未逮特别是海军力量不强,在郑和之后,明朝的海军力量已经难以称雄于海上,出兵援救难保不为取辱之举;二者,中国对一些东南亚属国臣事天朝的忠诚程度也存在疑虑,如吕宋。万历二十二年,明朝政府曾欲将西班牙实际控制的吕宋作为监控日本军事动向的前沿,“厚遣(吕宋)酋使,以坚内向之心,且藉侦日本夷情”,[41]但万历三十五年,吕宋“戕杀我二万余人”的残暴行径已经使明朝意识到这种想法过于一厢情愿。同时,东南亚的海上安全形势也在持续恶化,“自(高)采坏海禁而诸夷益轻中国,以故吕宋戕杀我二万余人,日本声言袭鸡笼、淡水、门庭骚动。……盖自高采后,红夷(荷兰)无岁不窥彭湖矣”[42]。因此,中国对东南亚属国的戒备之心日益增加,如天启五年福建巡抚南居益题:
近据谍者言红夷消息,尚泊数船于东番,收拾余烬),将有事於吕宋。夫吕宋,我之属国,今商民乘春水解缆赴吕宋者甚众,遭於洋必无幸矣。可虞者一。东番,倭寇之薮,今虽暂异於夷,久之啖夷利,势将复合,小则劫洋,大则要市,侵假而更如前日滋蔓难图。可虞者二。即亡论红夷、东番之寇率倚倭陆梁,附於夷固为我患,不附夷亦自能为我患。[43]
但是一旦属国、属部之间的纷争直接牵涉到明朝自身的安全与利益时,明政府则丝毫不会置身事外,凡切己者必加干预,而行干涉主义策略,而属国也往往视为理所应然。这种干预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明朝对其封贡秩序的维系,维护属国利益即是维护明朝在其封贡体系中的上国尊严。如,永乐三年,满剌加表示“愿同中国属郡,岁效职贡”[44]。永乐十七年,亦思罕答儿沙嗣立满剌加国王位,躬率妻子诣阙朝贡,永乐帝获悉暹罗国王三赖波磨剌扎的无故欲兴兵侵犯满剌加,立即遣使谕暹罗国王曰:“满剌加国王已内属,则为朝廷之臣,彼如有过当申理于朝廷,不务出此而辄加兵,是不有朝廷矣。”严令暹罗罢兵。[45]二是明朝对其封贡防卫区域安全与稳定的维系,这在明朝东北、西北、西南缘边羁縻统治区域体现得尤为明显,多封众建、以夷制夷、相互制衡一直是明朝在边疆民族地区实施封贡防卫的主要策略。以辽东女真羁縻统治区为例,宣德十年,建州左卫都督猛哥帖木儿为“七姓野人”之阿速江等卫野人头目弗答哈等所杀[46],其子童仓“与叔都督凡察及百户高早化等五百余家,潜住朝鲜地,(正统二年),欲与俱出辽东居住” [47],而朝鲜国王李祹则羁留其部属108家于境城地方。建州女真与朝鲜之构怨、仇釁由此而起。从正统二年至正统七年,建州三卫头领凡察、童仓、李满住与李祹就是否遣还朝鲜所羁留凡察、童仓108家女真部民的问题展开了旷日持久的交涉,因双方各执一词互不相让,建州女真几次欲兴兵攻略朝鲜边界城市及朝鲜入明使臣。对此,明英宗本着一视同仁、睦邻守境两相和好同时尊重部民个人意愿的原则,三次加以戒敕、斡旋,并于正统七年特敕锦衣卫指挥佥事吴良等赍敕谕朝鲜国王李祹,“令拘前项人口,对众面审,果愿还尔处者即付领回,愿留朝鲜者亦听在彼安住。”朝鲜最终于该年五月送回所羁留李满住属民10人,“其凡察所索之人,既不愿回,听其所便,盖安土重迁,人人同情”,明朝严戒凡察,不许复索,并敕谕朝鲜加强边备,以防止建州女真的军事报复。[48]此事所引致的辽东军事危机最终得以和平化解。
明朝对其自身国土安全的的捍卫可谓高度敏感与始终如一,但凡危及明朝自身疆域者或潜在危及者,
阿瓦与猛乃聚兵相攻,事在夷狄,利在中国。猛乃约暹罗以敌阿瓦也,为天朝也,顺也。阿瓦挟木邦以攻猛乃也,为复缅也,逆也。倘……瓦酋歼于猛乃之手则幸矣,万一猛乃败绩,瓦酋收拾缅党,蚕食内地,此时不先事预防,及至缅骑长驱如思任发故事,可不寒心?臣等业便宜选智略之士繇便道往猛乃及暹罗、浡泥诸国,订之并力灭缅之日不靳裂地而封,再谕木邦不许助逆,倘瓦酋先得猛乃,即饮马于金沙之江,我兵岂可不行迎击?然在腾冲,兵不满七千,势必调惯战夷兵,少亦当以二万为率,则当用二十万饷,滇力竭矣。乞敕户、工二部,权于附近粤西、四川两省各借十万金备缓急,庶几不致临敌而呼庚癸也。[49]
兵、户二部会覆后认为,“猛乃归汉,为我藩篱,彼所必争,我所必救” [50],对陈用宾各项举措极力赞行之,由于事关云南边境安危,这项武力介入的建议随后也获得万历帝同意。
再如,万历四十年七月,福建巡抚丁继嗣奏报,琉球国陪臣柏寿、陈华等执本国咨文,前来福建修贡,但行迹非常可疑。[51]明朝上下深疑日本实藉此以窥伺中国,当时,兵科给事中李瑾认为:“倭之称雄南海、狡焉启疆已非一日,彼中山王者,岂其当虔刘之余,囚缧甫释,遽忘倭奴之威,远慕中国之義,不待贡期增其方物以来王哉?其为倭所指授,明矣,以琉球之弱不足患也,而为倭所指授则足患;以倭之狡亦不足深患也,而为中国所交引则深足患。”[52]兵部亦曾因此事对当时明军的军事防卫态势有所阐发,在吕宋、日本、北虏三者中,“倭之桀骜似虏而狡诈过之。……吕宋人狡不如倭,故犹无大患耳”[53],相较之下,日本对明朝的潜在威胁最大。枢臣叶向高也认为:“闻琉球已为倭并,……(倭)盖欲假此窥伺中国,心甚叵测。……今北虏未宁,四川又在告急,加以东南再有倭警,转饷募兵将大骚动,在在空虚,何以应之!”[54]在叶向高进言前一个月,吏部文选司员外郎董应举也提到当时明政府面临的种种危机:“今财力匮乏,法令废弛,天下仓库如洗,国储不能支二年,加以建酋佯顺卑翼以俟,粤东夷市变煽难知,沿海倭患旦夕不测,而虏封未就、羌变时作,水旱妖怪无处不有。”[55]因此,明朝政府不得不专力加强海防战备,以防范日本的入侵、袭扰为主。而且,这种防日政策直至明亡,都无大的改变。且因万历朝鲜之役后朝日重开贸易之端、琉球又为日本萨摩藩所制,故每次明日两国关系紧张之际,朝鲜和琉球也往往一并成为明朝军事情报侦控的重要对象。
综上可见,面对怀柔政策可能对国力构成的巨大消耗,中原王朝的主流政策无不从现实出发,对于类宗藩体系中的军事、政治纷争有所为,有所不为,绝不会为了维护类宗藩体系的稳定而抛弃王朝的利益,不计本国的民生、社稷,频频兴师远征,“疲中国以事外夷”。维护类宗藩体系,中原王朝不得不首先考虑自身的安全与利益。这无形中弱化了类宗藩体系的国际关系体系的特征,实质上更多地成为中原王朝建立的以保证本朝边疆军事安全为核心的国家战略防御体系,也就是说中原王朝并不负有保护周边各属国安全的绝对义务,是否介入属国或属国之间的军事战争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本朝本土防卫安全的需要。这样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明朝对东北的属部和属国的政治与外交活动积极介入而对南方属国的内乱以及属国间的战争取外交调和而军事上超然观望的政策。特别是朝鲜,明朝中后期对于朝鲜的军事、政治与外交事务都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在朝鲜遭受日本侵略之时,中国派兵入朝救援、并辅之以外交斡旋,以多种手段竭尽全力以挽救朝鲜的危局。这不是简单的存祀主义、事大字小所能解释清楚,实因中朝两国毗邻,在地缘战略格局上具有唇亡齿寒的高度依存关系,“若尚州之洛东江、王京之汉阳江、开城之临津江、安州之清川江、定州之大定江、平壤之大同江、義州之鸭绿江,俱通西海,直达蓟辽保东诸处。……守朝鲜则四镇可保无事,失朝鲜则四镇危矣。”[56]万历二十六年十一月兵科给事中张辅之亦曰:
朝鲜为我藩篱,救朝鲜所以自为捍御计耳。盖国家建都北平,京师其腹心,蓟镇为肩背,从此而西至清海、玉门,延袤八九千里,是右之肩背,长而环抱颇固,从此而东至辽左、鸭绿,逶迤仅二千里,是左之肩背,短而环抱亦疏,兼之岁苦虏患,痿痹不仁,所恃朝鲜,固外卫而消内忧,可坐视而不竭力以拯其难乎?[57]
可见,朝鲜是明朝东疆的战略缓冲区,救援朝鲜即是保中国,已逐渐成为当
至此,明朝军事外交政策的边界和底线已很清晰,无须赘言。
二、明代封贡防卫合作的指导思想与合作水平
封贡防卫合作是古代封贡体系运行的重要方面,但相比于少数民族如匈奴、突厥、柔然、吐蕃、契丹、蒙古、女真族政权建立的封贡体系动辄强迫属国、属部从征,汉族中原王朝在对属国、属部、一般交往者军事力量的利用方面显然要逊色几分,且愈到后来愈对征调属国、属部以及邀结外夷入援谨慎有加。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对此阐释极为透彻:“夫我有危亡之忧,而借人之力以相援,邢、卫且不能得之于齐桓,而况夷乎?两军相当,锋矢相及,一死一生,以力相敌,以智相距,以气相凌,将不能自保,兵不能求全,天下之至凶至危者也。岂有人焉,唯他人之是恤,而君忘其败,将忘其死,以致命于原野哉?孙膑之为赵败魏,自欲报魏也;项羽之为赵破秦,自欲灭秦也。不然,则君欲之而将不欲,将即欲之,三军之士必嗤其强以肝脑殉人而固不听也。”[58]夷狄之赴援,或因两造协议唯利是趋,或因以对抗共同之敌。许多时候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对应征入援或应邀入援的夷狄的真实诉求或意图判断并不甚明晰,因而夷狄助兵所造成的一些后果也是汉族中原王朝的统治者始料不及的,特别是该夷实力强大,在联盟作战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时,邀结者有时不仅难以达到预期军事目的,甚至还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借兵于夷以平寇,贼阑入而掠我人民,乘间而窥我社稷,二者之害易知也。……两军相距,乞援于外,而外亟应之者,大抵师邓析教讼之智,两敌恒轻,而己居其重,其所援者特未定也。此以情告,彼亦以情告,此以利饵,彼亦以利饵,两情俱可得,两利俱可收,相其胜者而畸与之,夫岂有抑彼伸此之情哉?敛兵旁睨,于胜者居功,于败者亦可无怨,翱翔于其间,得厚实以旋归,弱者之败自不瘳也。……故凡待援于人者,类为人所持以自毙。况夷狄之唯利是趋,不可以理感情合者乎?宇文、高氏之用突厥也,交受其制,而不得其一矢之力,其明验已。[59]
基于这种历史经验的层层累积,汉族中原王朝在以封贡体系模式构建边疆防卫的战略格局时,虽然强调以属国、属部为藩屏,重视属国、属部的军事缓冲区作用甚或与属国、属部的潜在军事联盟关系,但揆诸事实,中原王朝一般并无对后者给予军事扶植的设想,这一点在中国历代王朝都严禁军事物资流向域外可以得到明证。即便中国某些汉族中原王朝迫切需要缘边某些国家、政权或部族的支持时,也多是采取直接派驻军队的办法,并征调或邀集那些国家、政权或部族的少量军队作为辅助,而很少直接对后者的军队进行大量的人员、技术、武器、物资的供给和输送以增强其军事实力。这是汉族中原王朝的封贡体系与西方欧美世界普遍流行的军事联盟或国家集团的本质性的区别之一。明朝作为最后一个汉族中原王朝,其封贡防卫合作的指导思想可以用“谨慎征邀,慎之再慎”八字加以概括。
即便土木之役、朝鲜之役对明朝统治辽东造成巨大抽空效应以后,明朝对封贡属国、属部军事力量的借助依然不甚重视。见诸史籍的明朝对属国及一般交往者军事力量比较大的利用仅有六次,第一次是永乐四年(1406)八月,朱棣遣内官马彬等赍敕谕占城国王占巴的赖:“尔宜严兵境上,防遏要冲,其安南人先居占城者不问,自今有逃至者皆勿容隐,但得黎贼父子及其党恶即械送京师。”[60]不过此次占城兵并不在明朝南征军队序列中,而是作为侧翼从安南南方进攻,至永乐五年五月,占城“克取安南所侵地”[61]。占城于此役可谓受益最大。永乐五年九月永乐帝遣太监王贵通赍敕前往占城,赏赐“出兵助征安南”的占巴的赖“白金三百两,彩绢二十表里” [62];第二次为成化三年(1467)十月,明军征讨建州女真董山等部,特敕朝鲜国王李瑈出兵以助征剿,李瑈遣其中枢府知事康纯等统兵万余,渡过鸭绿江和泼豬江,攻破兀狝府诸寨,斩女真头领李满住及其子古纳哈等386人,生擒23人,获得牛马等畜200余头,焚其积聚217所,并救还该部女真所掠明朝东宁卫人口。[63]第三次为成化十五年十月,明军再次攻打建州女真,宪宗再次命朝鲜国王李娎出兵夹击建州女直,并赐之敕曰:“我师压境,王宜遣兵遥相应援,贼有奔窜至国境者,必擒而俘献之。……报酬之典,朕必不尔缓也。”[64]朝鲜国王遣其陪臣右赞成鱼有沼等率兵至满浦镇江,以冰泮后期,继而又遣左议政尹弼商、节度使金峤等引兵渡江,“进捣贼巢,斩首十六级,生擒男妇十五人,并获辽东被虏妇女七人,及驱其牛马,毁其庐舍。”[65]这两次助兵,朝鲜不过略尽属国之义务,以求敦睦两国邦交、绥靖疆土而已,且正统二年至正统七年,建州左卫女真童仓(董山)、凡察、李满住与朝鲜交涉索还被羁留在朝鲜镜城的170多家部属,双方各执一词、积怨甚深,朝鲜此两次之助兵实兼报复之效,明廷亦以此明言于朝鲜。因此,每次军事协助结束时,明朝皆对朝鲜君臣加以一般性的赏赍,并无对朝鲜特出于一般属国圈层的军事扶植与援助。[66]终明之世,明朝对辽东女真地区的管辖、震慑、弹压都是以辽东总兵、巡抚所领军队为主。第四次是万历四十七年二月,明朝檄调朝鲜军13000人赴辽东助剿建州女真[67];第五次是天启三年四月,明朝招募葡萄牙“夷目七名,通事一名,傔伴十六名”赴京教演西洋火器火炮的铸造、点放技术,为山海关守军训练火器作战的部队。[68]第六次是崇祯元年(1628)九月,明朝又招募以公沙·的西劳、鲁未略为正副统领的一支由4名铳师、2名副铳师、1名通官、1名通事、4名匠师、15名驾铳手、3名傔伴组成的澳门葡人队伍,携带3门大铜铳、7门大铁铳、30支鹰嘴铳来华效力,这支队伍于
对封贡体系内属国与一般交往者军事力量的运用尚且如此理性节制,对于游离于封贡体系之外的军事力量,明朝就更加谨慎。顺治二年(1645年,隆武元年),南明隆武政权之舟山水军都督周鹤芝曾向日本萨摩藩乞师。虽然日本欣然同意出兵助明讨清,明朝最终还是鉴于以往之倭乱、倭祸拒绝借兵于日本。时人高宇泰、黄宗羲等于此事来龙去脉多有记载[70],全祖望稍后于高、黄,但其所记最为详确,今录于此:
日本乞师之举,始於平彝侯周鹤芝。鹤芝者,号九玄,福清榕潭人也。少读书不成,去而为盗於海。其人饶机智,侪辈皆听其指挥。尝往来日本,以善射名,与萨斯玛王结为父子。……鹤芝寻受抚得官,乙酉(1645),闽中诏以水军都督,副黄斌卿守舟山。其冬,遣人至萨斯玛曰:中国丧乱,愿假一旅以助军。将军慨然许之,期以明年四月发兵三万,一切军资、战舰、器械自备。其国之余财,足以供大兵中华数年之用。自长崎岛至东京三千余里,驰道、桥梁、驿递、公馆皆大修葺,以待中国使臣之至。鹤芝大喜,益以珠玑、玩好为赂。遣参谋林籥舞将命,而斌卿止之曰:‘监国命余尚书煌来言,此三桂之续也,且不见世宗之倭患乎?’鹤芝怒而入闽。日本待鹤芝不至,其意渐衰。[71]
今日重新审视这段历史,不免为明朝的谨慎暗加庆幸,日本当时为东亚之军事强国,觊觎明朝国土素非一日,邀结日本抗清不啻引狼入室,隆武帝最终令余煌制止周鹤芝乞师之行可谓心智尚明。顺治四年,隆武政权走投无路之际,再遣佥都御史冯京第、金吾黄孝卿(黄斌卿之弟)前往日本乞师。日本初意“发各岛罪人以往。令孝卿待命长崎,而遣京第先还,致洪武钱数十万以助军需。舟山之行洪武钱以此。”但随即发现黄孝卿沉溺于日本诸妓的琵琶赛事,“日本以是轻之,出师之意中辍。” [72]观隆武朝两次乞师日本,首乞,日本愿出兵为助而隆武帝终拒之,犹可称道;二乞,最终仅得数十万钱以归,以松江地区“顺治三年,斗米几及千文。四年,白米每石纹银四两”的物价水平计[73],不过可购数十石米而已,显然日本无意襄助,不过邦国之间略示矜恤,可谓明臣出使外夷失计、辱国莫此为甚矣。由此反证,有
显然,由于明朝在封贡防卫合作指导思想上的慎之再慎,我们很难期望明朝能有汉唐两朝那样与外夷军队较大规模的军事合作,同时,明朝地缘军事关系的特定态势也无法与汉唐时期相比:汉唐时期,诸多弱小的国家、政权或部族处于汉与匈奴、唐与突厥、唐与吐蕃两强争衡的夹缝中,为了自存要么选择一方甘为其属国、属部,要么两属并贡,要么朝秦暮楚,总之,在某个时段它必须选择站在某一方,汉唐两朝的封贡防卫合作因而具有很大的回旋空间;而明代则不然,除了明初明朝与蒙元残余力量的争战中高丽、西北诸夷颇多踌躇需要尽快作出选择外,在明朝大部分时期,与明朝相毗邻的这些国家、政权或部族无须在明朝与某国之间作出抉择以避免自身灭亡的命运,因为没有这样强大的国家,万历以后的日本也没有达到这种威胁程度,因而这些国家、政权或部族并无对明朝的强烈依赖感,也不可能存在发展长期的封贡防卫合作关系的愿望。换言之,这些毗邻属国、属部在地缘战略格局中的军事价值能否真正得到发挥,明朝封贡防卫合作能达到何种水平,属国、属部、一般交往者是有相当大的自主决策空间的,要视其参与意愿以及军队调派潜力而定。
以朝鲜为例。正统十四年(1449),也先率领瓦剌部大举攻明。正统十四年八月,朝鲜从辽东都司处获悉“
考诸历史,在明朝与其他属国、部族的关系时,朝鲜的态度历来比较微妙,所谓明朝与朝鲜之间唇齿相依的地缘战略关系仅体现于对抗共同的敌人日本与镇压辽东女真人的军事行动中。明朝曾两次向朝鲜提供女真部族的情报,先是在宣德九年十一月,木兰河等卫指挥兀苦里等言,黑龙江七姓野人议侵朝鲜。宣宗于是敕谕朝鲜国王,“令戒饬守将严为之备”[80]。景泰元年五月,建州、海西、野人女直头目李满住、凡察、董山、剌塔为北虏迫胁领15000余人寇掠开原、沈阳等处,被当地守备明军击退,复欲增兵再战,景泰帝一面敕辽东总兵等官整搠军马固守城池,设法擒剿,一面敕朝鲜国王李珦:“王宜戒饬边将,严整军马,谨慎烽堠,设法防备,倘遇前贼出没潜遁,即便截杀以除边患,将士人等有功一体赏赉,王其图之,慎之。”[81]除此之外,从明朝肇建以后直至万历援朝战争之前,明朝与朝鲜仅有两次军事合作,且都以强力镇压辽东建州女真的寇略势力、绥靖辽东地方为直接目的,前文已述。
相比于明朝与朝鲜之间极为有限的军事合作,琉球在朝鲜之役前后对明朝的情报支援,显然不可抹杀。早在万历十九年八月之前,就是琉球率先通报:“关白自为天授,造船声言二万隻,抽番二百万,亲督各王,……拟今年九月入寇。”[82]万历二十年九月,琉球又飞报,“查得声闻关白自王,造船万隻,倭国六十六州分备盤粮、各驾船隻,限以本年初冬路经朝鲜,入犯大明事情。”[83]万历二十六年四月,又是琉球“侦探得关白在博多地方纠集人众,议同六十六州打船只、搬运粮米,入寇大明”[84]。 万历二十六年九月十四日,琉球遣往日本的密探侦知丰臣秀吉已于该年七月初六身故,又于同年
明代封贡防卫合作中最下者为明、暹合作。终明一代与暹罗的三次军事合作意愿则仅停留在了
总体而论,囿于特定的地缘军事态势,明朝封贡防卫合作的水平并不高,
三、结语
综观明朝封贡防卫合作的思维与实践,细观其道不过是务实性军事外交的代名词,其核心要点在于严格限制存祀主义的实施范围,并对军事援外与邀结军事外缘保持绝对的谨慎。在明朝现实利益至上的终极理念之下,明朝封贡防卫合作虽有所谓和平外交、存祀主义、中立主义、干涉主义诸种说法、主张,然皆各得其所、各尽其用,可以说,有
Limited Huai-rou and Cautious Cooperation: Thought and Practice of Ming Dynasty’s Tribute Defense Cooperation
Chen zhi-gang
Abstract: During Ming Dynasty, based on the limited military force, the Ming Dynasty rulers and officials always took Ming Dynasty's realistic benefits especially the dynasty’s military security as the core, carried out a practical military foreign policy. Under this kind of basic policy thought, the so-called peaceful diplomacy, saving sacrifice to the principle, neutralism, interventionism, all the concrete foreign policies and strategies took their proper place, did their best, and had their redeeming features, which characterized by Ming Dynasty’s limited cooperation practice in tribute defense practice. Although from the mid and late term of Jiajing, especially from the mid-term of Wanli, the outer edge of the Ming Dynasty’s tribute defense system in Southeast Asian seas was gradually destroyed, and the tribute defense cooperation which was carried out by Ming Dynasty’s land neighbor vassal states and tribes as the core had become even more stifling and difficult. Ming Dynasty’s tribute defense system’s circle-level contraction and tributary multiplex demand’s recession selection had become increasingly obvious. But it still insisted on the essence of maintaining the homeland security. We can also say, times are changed, the attackers and defenders are changed, we can not demand Ming people the things in powerful Han Dynasty and Tang Dynasty.
[①]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注疏》卷五二《中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65页上。
[②] 郑玄注,孔颖达疏:《礼记注疏》卷五二《中庸》,《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365页上。
[③] 刘坤一:《两江总督刘坤一覆奏球案宜妥速议结、倭约宜慎重图维折》(光绪六年十一月初五日),见北平故宫博物院编:《清光绪朝中日交涉史料》卷2,北平:北平故宫博物院,1932年,本卷第19—22页。
[④]《明太祖实录》卷二四三,洪武二十八年十一月戊午,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3534—3535页。另,本文所引各《明实录》俱出此版本,不另注。
[⑤]《明太祖实录》卷七二,洪武五年二月丙戌,第1327页。
[⑥]《明太祖实录》卷八八,洪武七年三月乙未,第1566页。
[⑦]《明太祖实录》卷一九八,洪武二十二年十一月乙酉,第2971页;《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七,洪武二十六年夏四月丙申,第3314页。
[⑧] 张廷玉等:《明史》卷三二一《外国二·安南》,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311—8312页。
[⑨]《明太祖实录》卷二一四,洪武二十四年十一月己丑,第3157页。
[⑩] 朱元璋:《皇明祖训·祖训首章》,《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64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168页上。
[11] 申时行等重修:《明会典》卷一〇五《朝贡一·日本国》,上海:商务印书馆,1936年,第2281—2283页。
[12]《李朝实录》,宣祖十七年十一月癸酉、二十一年三月辛亥,转引自蒋非非、王小甫等:《中韩关系史》(古代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285—286页。
[13] 安南王权非法更迭为永乐帝命朱能、张辅、朱沐晟等率兵往征安南的理由之一,永乐帝还特地诫谕朱能、朱沐晟等统兵将领:“惟黎贼父子及其同恶在必获,其胁从及无辜者必释,尔宜深体朕心。……罪人既得,即择陈氏子孙之贤者立之,使抚治一方,然后还师,告成宗庙。”见《明太宗实录》卷五六,永乐四年秋七月辛卯,第822—825页。
[14] 参见《明太宗实录》卷六〇,永乐四年十月乙未,第866—871页。
[15] 马文升:《修饬武备疏》,清高宗敕选:《明臣奏议》卷八,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40—141页。
[16]《明宣宗实录》卷三三,宣德二年十一月乙酉朔,第835—836页。
[17]《明宣宗实录》卷三四,宣德二年十二月庚午,第867页。
[18] 参见陈尚胜:《论宣德至弘治时期(1426—1505)明朝对外政策的收缩》,《山东大学学报》1994年第2期。
[19]《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一,洪武二十五年九月庚寅,第3233—3235页。
[20]《明太祖实录》卷二二八,洪武二十六年六月壬辰,第3324—3326页。
[21]《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五,洪武十二年六月甲戌,第2000—2001页。
[22]《明太祖实录》卷二二一,洪武二十五年九月庚寅,第3233—3235页。
[23] 王世贞:《安南传》卷一,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第3256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7页。
[24] 王世贞:《安南传》卷一,王云五主编:《丛书集成初编》第3256册,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年,第7页。
[25]《明太祖实录》卷六七,洪武四年秋七月辛未,第1260—1261页。
[26]《明孝宗实录》卷三一,弘治二年十月丁酉,第694—696页。
[27]《明孝宗实录》卷一〇五,弘治八年十月丁丑,第1922—1925页。
[28]《明孝宗实录》卷三一,弘治二年十月丁酉,第694—696页。
[29]《明孝宗实录》卷一〇五,弘治八年十月丁丑,第1922—1925页。
[30]《明太祖实录》卷六七,洪武四年秋七月辛未,第1260—1261页。
[31] 张廷玉等:《明史》卷三二五《外国六·佛朗机》,第8430页。
[32]《明世宗实录》卷四,正德十六年七月己卯,第207—208页。
[33]《明神宗实录》卷四九六,万历四十年六月庚午,第9342—9343页;参见《明神宗实录》卷四九八,万历四十年八月丁卯,第9385—9389页。
[34]《明神宗实录》卷五〇一,万历四十年十一月壬寅,第9492—9493页;参见《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七,万历四十年秋七月己亥,第9363—9365页。
[35] 参见张廷玉等:《明史》卷二一六《翁正春传》,第5708页;《明神宗实录》卷五〇一,万历四十年十一月乙巳,第9498—9499页。
[36]《福建布政司咨:请遵旨具表请封》,见杨亮功等主编:《琉球历代宝案选录》,台北:台湾开明书店,1975年,第13页。
[37]《明神宗实录》卷五三九,万历四十三年十一月己亥,第10258页。
[38]《明熹宗实录》卷三二,天启三年三月丁巳,第1672页。
[39] 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五〇二,万历四十年十一月乙亥,第9520—9521页。明代拒绝援救琉球一是忌讳日本控制琉球之后琉球极可能成为日本窥探、图谋中国的影子中介,届时明朝水军将难以有效防范。虽然永乐时期郑和曾经七下西洋,证明明朝的造船技术完全可以征服海洋,但明代的国力特别是社会经济却无力长期维系、支撑郑和时代那种大规模的海上力量,这是郑和远航之后中国不再组织大规模远航的重要原因。嘉靖时期,明代水军在历次平倭、抗倭战争中的总体表现和有限战绩也充分说明明代水军整体上已经江河日下,无力进行大规模远洋作战,更无力控制东亚和东南亚海域。因而明代与日本绝交、绝贡而实行海禁时,也把与日本存在密切经贸关系的东南亚诸国包括琉球列入海上防禁的范围。而明朝允琉球市于小埕地方亦是于收缩取舍之际寓有寓禁于市、藉琉防倭之深意,万历四十四年,时任吏部考功司郎中的董应举有如下解释:“至若琉球,往时岁市易于我以转市他岛;自‘十年一贡’之旨下,汉物之外,市者少。于是通倭者大得利,相踵以去。初犹候风,今即秋冬亦往;名虽禁之,实不能禁。得利,即淫赌游荡,且生外心,勾引为非,从来之势也。今开琉球之市于外寨交易,则外货流通;奸人牟利者,近亦得售。不待生心于鲸鲵之窟,而勾引可潜消。或曰:‘倭以琉球市,将如之何?’曰:‘琉球人贡则受之;琉球以倭人贡,则我严备而却之。不去,则杀之;总得汉物耳,何苦来而得却也!且与其以鸡笼市也,孰若以琉球市;与其阑出而酿勾引也,孰若开一路于琉球!”见董应举:《筹倭管见》(丙辰),董应举:《崇相集·议二》,见王钟翰主编:《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02册,北京:北京出版社,2000年,第192页上。这是明朝仿照对嘉靖倭乱后开放漳州月港通南洋以杜国人交通倭寇的做法所做的变通。
[40] 张廷玉等:《明史》卷三二三《外国四·吕宋传》,第8370—8373页。
[41]《明神宗实录》卷二七八,万历二十二年十月丁未,第5136页。
[42]《明神宗实录》卷四四〇,万历三十五年十一月戊午,第8361—8363页。
[43] 《兵部题行“条陈彭湖善后事宜”残稿(二)》(天启五年四月十一日南居益题,天启五年五月初九日兵部题行),见《明季荷兰人侵据澎湖残档》,周宪文等编:《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6辑第108册,台北:大通书局,1987年,第27—28页;另见于《明熹宗实录》卷五八,天启五年四月戊寅,第2661—2663页。
[44]《明太宗实录》卷四七,永乐三年冬十月壬午,第723页。
[45]《明太宗实录》卷二一七,永乐十七年冬十月癸未,第2161—2162页。
[46]《明英宗实录》卷三,宣德十年三月戊子,第72—73页。
[47]《明英宗实录》卷三六,正统二年十一月戊戌,第701—702页;该事始末另可参见蒋非非、王小甫等:《中韩关系史》(古代卷),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288页。
[48]《明英宗实录》卷九二,正统七年五月庚申朔,第1854—1855页。
[49]《明神宗实录》卷三九四,万历三十二年三月甲子,第7424—7425页。
[50]《明神宗实录》卷三九四,万历三十二年三月甲子,第7424—7425页。
[51] 参见《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七,万历四十年秋七月己亥,第9363—9365页。
[52]《明神宗实录》卷四九七,万历四十年秋七月己酉,第9374—9376页。
[53]《明神宗实录》卷四九八,万历四十年八月丁卯,第9385—9389页。
[54]《明神宗实录》卷五〇一,万历四十年十一月壬寅,第9492—9493页。
[55] 董应举:《严海禁疏》,董应举:《崇相集·疏一》,王钟翰主编:《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02册,第19页下—20页上。
[56] 宋应昌:《慎留撤酌经权疏》,见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四〇二《宋经略奏议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4355页上—4356页上。
[57]《明神宗实录》卷三二八,万历二十六年十一月癸巳,第6072—6073页。
[58]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850—852页。
[59]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二四,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850—852页。
[60]《明太宗实录》卷五八,永乐四年八月壬子,第852—853页。
[61]《明太宗实录》卷七〇,永乐五年八月己亥,第982页。
[62]《明太宗实录》卷七一,永乐五年九月庚辰,第999页。
[63]《明宪宗实录》卷五〇,成化四年正月戊辰,第1017—1019页。
[64]《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五,成化十五年十月丙申,第3443—3444页。
[65]《明宪宗实录》卷二〇〇,成化十六年二月壬申,第3513页。
[66] 只是万历中后期,为了维护明朝在东北亚封贡体系的稳定,靖边固宇,明朝适当放宽了朝鲜在明朝的军事物资采购限额。如明朝自万历三十三年起允准朝鲜每年一次从明朝购买3000斤硝黄、火药,以御倭自强,且下诏这种军售物资“仍照旧给与车辆沿途递送,候该国兵强警息之日另议停止”。见《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四,万历三十三年冬十月庚午,第7778页。从万历三十七年起,朝鲜又奏请年例焰硝,明廷也予以允准。见《明神宗实录》卷四六四,万历三十七年十一月戊戌,第8765页。万历四十七年,明朝政府为了应对辽东建州女真的军事威胁,又允准朝鲜在此前年例军售牛角5000枝、弓面200副、焰硝3000斤的定额基础上“加倍收买”,以矜恤朝鲜“仗义从征”之忠勤。见《明神宗实录》卷五八三,万历四十七年六月乙亥,第11105—11107页。但明朝在放宽之余仍有防闲控御之意,盖虑邻之厚则己之薄也。
[67] 参见王在晋:《三朝辽事实录》卷一,顾廷龙主编:《续修四库全书》第437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44、46—47页。
[68] 参见《明熹宗实录》卷三三,天启三年四月辛未,第1701—1702页;《明熹宗实录》卷三三,天启三年四月乙酉,第1729页;《明熹宗实录》卷三四,天启三年五月乙未,第1749—1751页。
[69] 详见董少新、黄一农:《崇祯年间招募葡兵新考》,《历史研究》2009年第5期;《崇祯长编》卷四四,崇祯四年三月己卯,第2620页;《崇祯长编》卷三四,崇祯三年五月丙午,第2053—2057页。
[70] 高、黄等的记载可参见刘晓东:《南明士人“日本乞师”叙事中的“倭寇”记忆》,《历史研究》2010年第5期。
[71] 张煌言:《张苍水诗文集》附录一《年谱一》,见周宪文等编:《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8辑第151册,台北:大通书局,1984年,第236页。
[72] 张煌言:《张苍水诗文集》附录一《年谱一》,见周宪文等编:《台湾文献史料丛刊》第8辑第151册,第236—237页。
[73] 叶梦珠:《阅世编》卷七《食货一》,北京:中华书局,2007年,第175页。
[74] 池内宏编:《明代满蒙史料李朝实录抄》第5册,台北: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第60—61页。
[75]《李朝实录》,世宗三十一年十二月癸酉,东京:学习院东洋文化研究所编印,1967年,第9册,第702页下。
[76] 池内宏编:《明代满蒙史料李朝实录抄》第5册,第71—75页。
[77] 池内宏编:《明代满蒙史料李朝实录抄》第5册,第64页。
[78] 池内宏编:《明代满蒙史料李朝实录抄》第5册,第81—84、87—88页。
[79] 叶泉宏:《明代前期中韩国交之研究(一三六八——一四八八)》,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91年,第120—125页。
[80]《明宣宗实录》卷一一四,宣德九年十一月庚寅,第2569页。
[81]《明英宗实录·废帝郕戾王附录第十》卷一九二,景泰元年五月癸丑,第4000页。
[82] 侯继高:《全浙兵制·附录近报倭警》,《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子部第31册,济南:齐鲁书社,1995年,第172—173页。
[83]《琉球国执照:遣使飞报哨探倭情》,见杨亮功等主编:《琉球历代宝案选录》,第8—9页。
[84]《琉球国执照:遣使飞报倭情》,见杨亮功等主编:《琉球历代宝案选录》,第19页。
[85]《琉球国执照:遣使飞报倭奴关白身亡》,见杨亮功等主编:《琉球历代宝案选录》,第20页。
[86] 张廷玉等:《明史》卷三二三《外国四·琉球》,第8369页。
[87] 参见余定邦、陈树森在《中泰关系史》,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第65—69页。
[88] 慎懋赏辑:《四夷广记·海国广记·暹罗国·暹罗国统》,见国立中央图书馆编:《玄览堂丛书续集》第101册,扬州: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1987年影印本,第10—11页。
[89] 慎懋赏辑:《四夷广记·海国广记·暹罗国·奏止暹罗助剿日本疏》,见国立中央图书馆编:《玄览堂丛书续集》第101册,第50—60页。
[90] 朱彧:《萍洲可谈》卷二,《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38册,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83年,第295页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