栏目导航

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学术研究
从“重农减征”到竭农重征——对明代农业政策运行的系统性反思
作者:来源:发布时间:2012年07月25日 点击数:

 

从“重农减征”到竭农重征
——对明代农业政策运行的系统性反思
 
陈志刚
 
 
【摘要】明代是一个典型的以小农经济立国的朝代,在其统治前期,明政府确实高度重视农业政策的各种配套措施,这是明初国内大部分地区农业生产迅速恢复的关键所在。但同期素称繁华富庶的江南农业区却在重赋之下迅速走向衰败,两相比较之下,折射出学界长期称道的“重农减征”政策,不过是明政府征派税课、稳定国家财源的重要手段。这种经济管理思想为明代中后期对农业实行种种重赋加派、苛征埋下了伏笔。嘉隆万时期的诸多改革没能阻止统治者的竭农重征,但累年带征、不断加派的最终结果是,不仅造成农业经济鱼烂不堪、政府财政枯竭,更未能阻止明王朝在四面刀戈铁马中加速灭亡的脚步。
【关键词】重农减征;江南重赋;竭农重征;系统性
 
 
 
 
明代之立国,在经济上首重农业,是一个典型的以小农经济立国的朝代。终明一代有大量关涉农业的政策与制度出台,涉及土地、赋役、水利、赈济多个方面,对当时的农业发展可谓影响极深,也给后世留下了很多重要的经验和教训。学界关于明代前期农业恢复、发展的成就早有共识,但对明代中后期农业发展的状况关注不足,尤其对有明一代农业发展过程中的政策因素包括政策实施的背景,农业与商业、军事乃至吏治官风等在政策制定、实施过程中的联动效应,尚无系统性的思考,而笔者恰恰认为这是准确评估明代农业发展水平、成就与局限的关键,不仅能够厘清明代农业发展的体制性、政策性症结之所在,甚或对明代经济发展的整体状况、国家财政管理思想有一个更为清晰的判断。根据明代农业政策的发展变化,笔者拟分两部分对明代前期和中后期的农业政策分别进行系统性的考述和反思。
 
一、重农减征?——对明代前期农业政策的反思
 
洪、永、仁、宣统治的近70年,被学界普遍视为明代农业恢复、发展的黄金时期。学界对这一时期的政策解读也可以径直概括为“重农减征”。但笔者认为这种解读与当时的历史实际是有出入的,明代前期的农业恢复与发展,关键有二:其一在于明政府高度重视农业政策的各种配套措施,在于采取有力措施促使这种政策配套发挥出了较好的整体效应,其二在于明政府竭江南一隅之财以供国用的极端财政政策,减轻了明代其他大部分农作区的税课压力。下面分别论之。
1.明代前期的农业政策的配套效应
具体而言,明代前期的农业政策配套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明政府为了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以严厉的法令强制百姓归农复业,这是明初以来农业生产顺利展开的法律基础。
早在追随郭子兴起兵之初,朱元璋就从服务于战争的军需粮饷的征解、调运中感受到恢复、发展农业对巩固政权、控制军队的重要作用,“渡江初,即以康茂才为营田使,谕之曰:‘比兵乱,堤防颓圮,民废耕作,而军用浩殷,理财莫先于务农。故设营田司,命尔此职,巡行堤防水利之事,俾高无患干、卑不患潦,务以时蓄泄,毋负委托。已,又以茂才所屯田积榖独充仞,而他将皆不及,申令各督率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1】洪武元年,明朝统一全国的战争远未结束,朱元璋即下令:凡民田五亩至十亩者,栽桑、麻、木棉各半亩,十亩以上倍之。麻亩徵八两,木棉亩四两。栽桑以四年起科。不种桑,出绢一疋。不种麻及木棉,出麻布、棉布各一疋。”【2】明初始终“以农桑积储为急”【3】。“夫户口盛而后田野辟,田野辟而后赋税增”【4】,“欲财用之不竭,国家之常裕,鬼神之常享,必也务农乎!”【5】在朱元璋看来,只有让百姓尽快立户收籍、恢复农业生产才能计丁课税逐步摆脱困窘万分的财政状况,洪武二年,他下令:“凡各处漏口脱户之人,许赴所在官司出首,与免本罪,收籍当差。凡军、民、医、匠、阴阳诸色户,许各以原报(元代)抄籍为定,不许妄行变乱,违者治罪,仍从原籍。”洪武三年,他又令户部榜谕天下军民:“凡有未占籍而不应役者,许自首,军发卫所,民归有司,匠隶工部。”同年,又令户部“籍天下户口及置户帖,各书户之乡贯、丁口、名、岁,以字号编为堪合,用半印钤记,籍藏于部,帖给于民,令有司点闸比对,有不合者发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洪武六年,工部下设之四属部为总部、虞部、水部、屯田,涉农者居其半。【6】洪武十九年又令各处民:“凡成丁者,务各守本业,出入乡里,必欲互知,其有游民及称商贾,虽有引,若钱不盈万文、钞不及十贯,俱送所在官司迁发化外。”【7】洪武二十七年,朱元璋“令戸部移文天下课百姓植桑枣,里百戸种秧二亩。……每百戸初年课二百株,次年四百株,三年六百株,栽种讫,具如目报,违者谪戍边”【8】。
2)明政府以农业发展成就作为官员考核殿最的重要依据,这是战后初期小农经济模式得以在全国推行的行政基础。
地方官员特别是地方大吏是明代农业政策的主要贯彻执行者,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明代农业政策的成败。在朱元璋看来:“布政使即古方伯之职,知府即古刺史之职,所以承流宣化抚吾民者也。得人则治,否则瘝官尸位,病吾民多矣。……苟治效有成,天下何忧不治?”【9】早在洪武五年十二月,朱元璋就敕令中书省:“有司今后考课,必书农桑学校之绩。”【10】并于八年八月以太师、右相国李善长等劝督农事。永乐十一年九月,朱棣也下诏:“郡县官每岁春初,行视境内,蝗蝻害稼,即捕绝之。不如诏者,并罪其布、按二司。”【11】宣德初年,仿元朝各路劝农司之例,添设浙江杭、嘉二府属县劝农主簿。成化元年,添设山东、河南等各布政司劝农参政各一员。【12】可见,明代前期政府对全国农业生产的恢复、发展是何等期望与期待。
3)发展多种形式的屯田,部分解决军队的军饷问题,实质上成为明初以来规模最大、影响最深远的农村赋税减免措施,是明初农业发展的最有力的外部环境保障。
明朝立国之初,军户达200万户,以每户一丁从军,明军也达200万人,其中京营劲旅就在七八十万人以上【13】。古语云“兵兴十万,日费千金”,这样庞大的军队,各项军费开支也相当浩大。为此,早在屯田龙江之时,朱元璋就强调军队要大力发展屯田,减轻百姓的供给、转输压力:“兴国之本,在于强兵足食。昔汉武以屯田定西戎,魏武以务农足军食。定伯兴王,莫不由此。自兵兴以来,民无宁居,连年饥馑,田地荒芜。若兵食尽资于民,则民力重困,故令尔将士屯田,且耕且战,今各处大小将帅已有分定城镇,……自今诸将宜督军士及时开垦以收地利,庶几兵食充足,国有所赖。”【14】洪武七年,朱元璋命都督佥事王简、王诚、平章李伯昇分别往河南彰德、山东济宁、北平真定屯田时再次强调,守御任务轻简的军队要加大屯田力度:“国家治兵以备不虞,……今重兵之镇,惟在北边,然皆坐食民之租税,将不知教,兵不知习,猝欲用之,岂能济事?且兵食一出于民,所谓农夫百养战士一,若徒疲民力以供闲卒,非长策也。古人有以兵屯田者,无事则耕,有事则战,兵得所养,而民力不劳,此长治久安之道。”【15】在朱元璋的大力督导下,洪武年间,天下卫所、州县军、民皆事屯垦。民屯,领之有司;而军屯则领之卫所。在边地,军队三分守城,七分耕作;在内地,军队二分守城,八分屯种。“虽王府护卫军人,亦照例下屯”【16】。每名屯军授田百亩、五十亩甚或二三十亩不等,当地官府负责提供耕牛、种子,传授生产技艺,明政府同时还免除了屯军至少三年的租赋。其后,每名屯军“所收子粒内除一十二石准作本军月粮,仍纳余粮子粒六石上仓”。 洪武年间,在朱元璋的大力倡导下,贵州、云南、宁夏、北平、辽东都开始大兴屯田,洪武二十一年,全国卫所军屯的粮食产量即达到了500余万石。永乐元年的军屯业绩更是惊人,这一年,根据户部统计,全国军队屯田子粒达到23450799石,地方百姓缴纳税粮31299704石、布帛115426匹、丝棉379215斤、绵花绒162249斤。【17】单就粮食而言,屯田子粒与税粮的比例为74.9:100。当时全国共11415829户,66598337人,而军户最多时不过200万户,军屯之成效可谓显矣。永乐二年,朱棣又制定、颁布了屯田官军赏罚例:“岁食米十二石,外余六石为率。多者赏钞,缺者罚俸。又以田肥瘠不同,法宜有别,命官军各种样田,以其岁收之数相考校。”【18】史载,太原左卫千户陈淮因其所领军士所种样田总产量高,平均每名军士余粮达到23石,受到永乐帝的重赏。《明史》称,至永乐中期,“宇内富庶,赋入盈羡,米粟自输京师数百万石外,府县仓廪蓄积甚丰,至红腐不可食。”【19】明仁宗即位后,同样重视屯田,“令天下卫所,凡屯田军士,自今不许擅差妨农务,违者处重法。”【20】
4)在政府财力许可的范围内进行适当的“恩蠲”、灾蠲,是明初农业发展最直接的政策呵护。
提起明代的赋税减免,学者往往引用洪武元年朱元璋训诫来京陛见的天下府州县官吏的话:“天下新定,百姓财力俱困,譬犹初飞之鸟,不可拔其羽,新植之木,不可摇其根,要在安养生息之。”【21】,以此作为朱元璋与民休息、重农爱农的佐证。的确,根据明实录的记载,自吴元年正月至洪武三十五年八月,朱元璋共实施了21次税粮、田租的蠲免、减征,但究其实,蠲免情形各不相同,并不应该简单地看做与民休息的经济举措。例如,洪武朝7次蠲免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五府税粮,是因为自朱元璋“率众渡江,定都建业,十有八年,其间高城垒、深壕堑,军需造作,凡百供给,皆尔近京五府之民率先效力,济我时艰。民力烦甚,朕念念不忘。”【22】其他如苏州、两浙,一是归附之后,“军府之用,多赖其力”【23】,民力未苏;二是“守令多非其人,或肆侵渔,或务苛刻,朕甚悯焉!”【24】其他如江西之民“未归附时,豪强割据,狼驱蚕食,资财空匮。及归附之后,供亿更繁。”【25】山西、陕西两省亦有功于明:“西征敦煌,北讨沙漠,军需甲仗,民人备之;外有转运之艰,内有秦晋二府宫殿之役,烦扰益甚。自平定以来,民劳未息。”【26】上述蠲免属于典型的酬谢百姓拥戴、供亿之劳的“恩蠲”。而如河南、山东、北平等“中原诸州,元季战争受祸最惨,积骸成丘,居民鲜少。朕极意安抚,数年始苏。不幸加以水涝,朕甚悯之”【27】。这是典型的灾蠲。只有洪武十三五月普免天下当年田租,才是鉴于洪武九年三月中书省核查仓库钱粮储蓄有余而实行的一次真正的与民休息。在其他时间里,朱元璋虽然“念我良民,既劳于前,必报于后”,但朱元璋的特殊身份与经历迫使他必须在少苏民困与筹解军饷两大问题间寻求一个政策平衡:“朕起布衣,深知民间疾苦。及亲率六师,南征北伐,备知将士之劳。方今天下一统,东戍辽海,南镇诸番,西控戎夷,北屯沙漠,朕以中国精锐,驻守遐荒,岂但风俗之殊,亦有寒暑之异,艰难万状,朕不忍言。然欲镇安吾民,必资守边之力,其于科征转运,未免劳民,理势相须,盖不得已。”【28】无论恩蠲、灾蠲,限于政府的财政实力,朱元璋只能采取有选择的轮蠲的方式,“恩之所及,时有先后”【29】。
5)明初中央政府对地方赈灾的高度重视、支持,是明初农业发展能够持续的重要保障。
明代前期,洪、永、仁、宣四帝对赈灾都很重视。洪武时期,报灾之法,不拘时限,勘灾既实,尽与蠲免”,“凡岁灾,尽蠲二税,且贷以米,甚者赐米布若钞。又设预备仓,令老人运钞易米以储粟。荆、蕲水灾,命户部主事赵乾往振,迁延半载,怒而诛之。青州旱蝗,有司不以闻,逮治其官吏。旱伤州县,有司不奏,许耆民申诉,处以极刑。孝感饥,其令请以预备仓振贷,帝命行人驰驿往。且谕户部:‘自今凡岁饥,先发仓庾以贷,然后闻,著为令。’”虽然朱元璋在位30余年,赐予布钞只有数百万,米不过百余万石,所蠲租税亦以恩蠲为多,灾蠲相对较少,但朱元璋减轻百姓负担的诚意还是可以显见的。至成祖时期,“闻河南饥,有司匿不以闻,逮治之。因命都御史陈瑛榜谕天下,有司水旱灾伤不以闻者,罪不宥。又敕朝廷岁遣巡视官,目击民艰不言者,悉逮下狱。”仁、宣在位时,特令地方官员遇灾先赈济后勘报。
明初赈灾成效所以较为明显,另一个原因在于赈灾措施比较全面、配套,“预备仓之外,又时时截起运,赐内帑。被灾处无储粟者,发旁县米振之。蝗蝻始生,必遣人捕瘗。鬻子女者,官为收赎。且令富人蠲佃户租。大户贷贫民粟,免其杂役为息,丰年偿之。皇庄、湖泊皆弛禁,听民采取。饥民还籍,给以口粮。京、通仓米,平价出粜。兼预给俸粮以杀米价,建官舍以处流民,给粮以收弃婴。养济院穷民各注籍,无籍者收养蜡烛、旛竿二寺。”【30】
正是因为以上五个方面的政策配套,使明初国内大部分地区的农业生产迅速恢复并有所发展。
2.值得玩味的江南农业区的重赋政策
明代前期农业史研究中另一个应该引起高度重视的现象,就是宋元以来原本富庶的江南农业区在明代前期就开始走向衰败。衰败的根源就在于洪武初期以来实行的令人惊讶的重赋政策。
与朱元璋在全国很多农业地区的赋税轮蠲与减免措施相反,江南的苏、松、嘉、湖等地区自明朝肇建之初就受到重赋苛征的困扰[①],苏州一府夏税、秋粮就达到280余万石,松江府也达到130余万石。与其他布政司相比较,湖广布政司在十三省中最称巨省,延袤绵亘,沃野千里,产殖丰饶,在明代有“湖广熟,天下足”之谚,但湖广布政司夏税米麦131400石,秋粮米豆芝麻2036102石,“综而计之,每亩仅科升合”,再如福建布政司,额征夏税麦706石,秋粮米850417石,“综而计之,亦每亩仅科升合”,“苏松幅圆几百里,山陵川泽十居二三,……常有水溢之患,且他省树艺一岁而两熟,苏松二郡一岁止有一熟”,以这样相对不利的农业生产条件,税粮总额却远超湖广、福建二省。自洪武七年、洪武十三年、建文二年、宣德五年、正统元年朝廷五次下诏减征税粮。但当地百姓的税负并未明显减轻,“顾减者虽减,而征者犹重”,“朝廷屡下明诏蠲免旧赋,奈黄纸放而白纸征,上有宽贷之迹,下无实惠之沾”。【31】自洪武三年九月起,苏松嘉湖四府官、民田租六斗以上者于本处仓库收贮,其余不及六斗者皆令输运至南京。【32】对当地民户应该是有利的,但当时的征租过程却极为严刻,《明太祖实录》记载,洪武三年,曾任过松江知府的陈宁知苏州府,“尝督粮,欲事速集,令左右烧铁烙人肌肤,人甚苦之,呼为‘陈烙铁’”。【33】明代江南之征课可谓惨毒矣。
再以今日计量史学之视角来看,重租田纳粮之轻重,关键取决于田地收成与租赋的比重,虽然该比例因地而异,史无确载,但明人有大致的估算,“有二三石纳一石者,有四五石纳一石者”【34】,租赋比例已经达到了亩产量的20%—50%。按王毓铨等人的统计、分析,明代在册田亩850顷,人口6000万余人,平均每人有田15亩左右【35】,以每户5口计,则重租田每户须纳粮75石,即9750斤左右[②]!而明代全国的赋税收入(包括军屯子粒)一直在3000万石上下波动,平均每户纳粮为2.5石,每人纳粮0.5石(65斤),每亩纳粮约3.3升(约4.3斤),再考虑到工、商不纳税以及各种明目的优免情况,这与“太祖高皇帝受命之初,天下田稅亦不過三升五升,而其最下有三合五合者”【36】的记载是基本吻合的。比较言之,江南重租户所纳税粮数额是全国平均户纳粮数额的30倍!无怪乎,自洪武年间开始,苏松二府重租田之民,“每里有逃去一半上下”【37】。在逃去一半民户的情况下,如果府县地方仍按旧额征收,则每户需负担19500斤的税粮!如果普通民户不能负担这部分额外的税粮,而令充任粮长的大户赔补,以每里110户逃去55户计,则粮长需赔补536250斤即4125石税粮!     
而江南农业区税粮向两京以及西北边镇的解运,所费更是不赀,由于道途遥远、漕运不畅,江南税粮正额与转输耗费的一般比例达到了1:4,《明史》即称:“(江南)白粮输内府一石,率费四五石。他如酒醋局、供应库以至军器、胖袄、颜料之属输内府者,费皆然。”【38】巨额的转输耗费给江南农业经济的发展带来致命的打击:“洪武间,运道犹近,故耗轻易举。至永乐建都北方,漕运转输始倍其耗,由是民不堪命,逋负死亡动以万计。”【39】
为了保证明政府对江南农业区的重赋政策的长期稳定、持续,早在洪武七年以前朱元璋就非常重视对户部及其所属十三司的掌控,他下令:“浙江、江西、苏松人毋得任户部”【40】[③], “以其地赋税多,恐飞诡为奸也”。 洪武二十八年,朱元璋又颁布《皇明祖训》条章于天下,“后世有言更祖制者,以奸臣论”【41】。这一规定,成为明朝后世君臣农政改革的最大障碍。明代苏州、松江、江西、浙江人“毋得任户部”这一制度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苏松江浙吏不得为户部吏;但前者为朱元璋谕令的“祖制”,后者是臣下奏请批准的“成例”,法律地位不同。“祖制”针对的首先是苏松籍官员:“成例”针对的是苏松江浙的吏员,以及作为其后备力量的“市井之徒”。建文二年三月以后至建文四年七月成祖登基之前,由于建文改制,苏松江浙人仍得官户部。永乐初对建文的改制除削藩策外全盘予以否定,“祖制”也相应得到强化。正统十四年八月由江西人周忱以江南巡抚带衔户部,仅七日即改迁工部。但他的去任主要原因在于交结权珰王振事泄,加之宣德五年在江南巡抚任上他与苏州知府况钟,曲计减苏粮70余万,分别令景泰帝和户部心有所忌。而另一位江西人江西人陈循却在同月以内阁学士带衔户部尚书, 户部尚书也从此成为内阁次辅的固定衔号。[]永乐以后一些洪武祖制如内监、内阁的规定已渐渐变革,但苏松江浙人不得为户部官的“祖制”却一直维系到崇祯末年二百年不变,根本原因在于明朝政府以东南财赋供给北部军镇的长期国策没有大的改变。
明代前期,江南农业区与全国其他地区截然相反的税粮政策导致了前者与后者农业发展状态的巨大反差。这足以促使我们重新思考所谓的明初“重农减征”的农业政策的实质。如果说,洪武时期的江南农业区的重赋是朱元璋“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薄为税额”,似乎有一定道理,前文中笔者所列洪武时期的诸多恩蠲事例似乎也在印证朱元璋性格中的有恩必酬、有怨必报。但素以仁厚著称的宣宗朝为何不改弦更张对江南采取轻税政策呢?论者或说,宣宗五年宣宗诏减江南税粮之事,但事实上,宣宗时期,蠲租之诏就已经成为具文,诏书一下,即为户部主官阻留。按《大明律》,大臣公然抗诏理应重处。但宣宗的处置似乎很出人意料。《明宣宗实录》载,宣德七年三月辛酉,上退朝,御左顺门,谓尚书胡濙曰:‘朕昨以官田赋重百姓苦之,诏减什之三,以苏民力。尝闻外间有言,朝廷每下诏蠲除租赋,而户部皆不准,甚者文移戒约有司,有勿以诏书为辞之语,若果然,则是废格诏令、壅遏恩泽不使下流,其咎若何?’……濙等皆顿首谢。”宣宗对于公然抗旨行事的户部官员,只是在退朝之后在左顺门加以问询、戒斥了事,藉此不难看出宣宗对蠲减江南农业区赋税的微妙态度。《明宣宗实录》的修撰者在这里似乎在有意掩饰宣宗真实的财政态度。相比之下,清人修《明史》则无此忌讳,径直记载云,宣德五年,“江南巡抚周忱与苏州知府况钟曲计减苏粮七十余万,他府以为差,而东南民力少纾矣。忱又令松江官田依民田起科,户部劾以变乱成法。宣宗虽不罪,亦不能从。而朝廷数下诏书,蠲除租赋,持筹者辄私戒有司,勿以诏书为辞。帝与尚书胡濙言‘计臣壅遏膏泽’,然不深罪也。”【42】而《明史》卷151《郭资传》更明确指出,宣德四年,(郭资)复起户部尚书,奉职益勤。……资治钱谷有能称。宣宗尝以问杨士奇,对曰:‘资性强毅,人不能干以私。然蠲租诏数下不奉行,使陛下恩泽不流者,资也。’”【43】郭资早在靖难之役前就“阴附于成祖”,为永乐、洪熙、宣德三代皇帝眼中“治钱谷有能称”、“性强毅,人不能干以私”【44】的三朝重臣,两度主掌户部财政大权,其行事显然应该视为代表了宣宗对蠲减江南农业区重赋一事的真实态度。在国用不足、财政支绌的时期,宣宗显然倾向于维持江南农业区的重赋政策。
揆诸前文所列洪武朝出台的一系列强制性措施,甚至不惜以百姓不务农者罚财、戍边、充军,“官吏隐瞒者处斩”的暴力手段驱使百姓尽快复业归农的做法,这些显然已经大大超出了历史上历朝重农、劝农政策应有的极限,在种种重农减征政策的背后,显然包含了明初朝统治者通过尽快恢复农业生产以保证国课征纳的深刻动机。洪武时期,司农卿杨宪在朱元璋所定江南税率的基础上,又“增其赋,亩加二倍”,并获得一向对酷吏大加杀伐的朱元璋的同意,就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而其后,永乐帝在改元之初即废除建文帝的江南减租之诏,仁、宣时期,户部主官在皇帝的默许下一再公然阻留减租之诏,这一切都说明,明代前期洪、永、仁、宣所谓的明初重农减征政策实际上却是一以贯之的恢复生产以收国课,在明朝统治者重农抑商、重本抑末的小农经济理念中重农减征政策成为明政府获取财源的最主要的途径和手段。从这层意义上讲,明代前期的“重农减征”政策与古人反复倡议、今日学界普遍称道的重农爱农、与民休息的政策是有很大区别的。而明代前期的这种发展农业的思想也为明代中后期政府因为战事频仍、军费浩繁、国用支绌而坚决执行带征钱粮政策,甚至后来对包括江南重赋区在内的全国百姓涸泽而渔不断加派钱粮的为政方式埋下了伏笔。
 
二、带征与加派——明代中后期的竭农重征政策
 
治明代政治史者以仁宣时期作为政治体制真正转型的开始,治明代国防史者以正统间的土木之役作为明代军事职能转入防御为主的开始,而笔者治明代农业史则认为明代农业生产在重赋之下走向高度的商品化,又在高度的商品化中趋于动荡不定的内卷化[⑤],并终归于衰弊不堪,推究其始则在成化。
成化时期,明政府鉴于百姓长途解运漕粮负担之重,赔累不堪,改由运军统一代为转输。这本为一项惠民之举,各地粮长也不复有输粮京师之责。郑晓《今言》也称:“漕船利害,成化以前病在民,成化以后病在军。”【45】然而明政府却不愿承担运军的转输费用,而是在本分之外加征解运杂费,粮户的赋税负担普遍大为加重。成化以后,明代农业生产特别是江南农业区的生产一路窳败而下。
隆庆三年,何良俊《四有斋丛说》刊刻成书,他在书中概述了正德十年前后松江地区钱粮加征解运杂费后对当地农村经济的巨大负面影响:“正德十年以前,松江钱粮分毫无拖欠者。自正德十年以后,渐有逋负之端矣。”在以农为生无望的情况下,松江百姓的职业生计迅速发生转型,“正德以前,……盖因四民各有定业,百姓安于农亩,无有他志,官府亦驱之就农,不加烦扰,故家家丰足,人乐于为农。自四五十年来,赋税日增,繇役日重,民命不堪,遂皆迁业。昔日乡官家人亦不甚多,今去农而为乡官家人者,已十倍于前矣。昔日官府之人有限,今去农而蚕食于官府者,五倍于前矣。昔日逐末之人尚少,今去农而改业为工商者,三倍于前矣。昔日原无游手之人,今去农而游手趁食者,又十之二三矣。大抵以十分百姓言之,已六七分去农。……今一甲所存无四五户,复三四人朋一里长,则是华亭一县,无不役之家,无不在官之人矣。况府县堂上与管粮官四处比限,每处三限,一月通计十二限,则空一里之人,奔走络绎于道路,谁复有种田之人哉?”由于为吏、经商者日多,而田赋正耗总额不减,剩余少数务农者的生计也就无法为继。“今百姓……十一在家,身无完衣,腹无饱食,贫困日甚,奸伪日滋。公家逋负日积,岁以万计。虽缙绅之家,差役沓至,徵租索钱之吏,日夕在门,其小心畏慎者,职思其外,终岁惴惴,卧不帖席。”【46】
嘉靖二年,嘉靖帝鉴于“赋入则日损,支费则日加”的财政状况,采纳户部的建议,“令天下官吏考满迁秩,必严核任内租税,徵解足数,方许给由交代”【47】。这一做法使地方州县失去了政策转圜的空间,只能敲扑粮长以完课为职。成化以来实行的新的赋税征解体制迅即转化为一项新的地方蠹民之政。加之,地方州县向粮长溢额征收税粮德解纳杂费,粮长虽由永充制向轮充制、朋充制转变,嘉靖帝自即位伊始也允许本色之外每石加耗一斗【48】,但其经济状况还是变得更为糟糕。谕德顾鼎臣即奏言:“成、弘以前,里甲催徵,粮户上纳,粮长收解,州县临收。粮长不敢多收斛面,粮户不敢搀杂水谷糠粃,兑粮官军不敢阻难多索,公私两便。近者,有司不复比较经催里甲负粮人户,但立限敲扑粮长,令下乡追徵。豪强者则大斛倍收,多方索取,所至鸡犬为空。孱弱者为势豪所凌,耽延欺赖,不免变产补纳。至或旧役侵欠,责偿新佥,一人逋负,株连亲属,无辜之民死於箠楚囹圄者几数百人。且往时每区粮长不过正、副二名,近多至十人以上。其实收掌管粮之数少,而科敛打点使用年例之数多。州县一年之间,辄破中人百家之产,害莫大焉。”【49】嘉靖六年,尚书李承勋再次奏言:“国家税粮,多仰给东南。粮长之设,责在收纳。苏、湖等处粮长,所管税粮既多,解纳杂费尤甚。州县不肖者,以粮长为囊蠹,上司过刻者,视粮长为寇仇。兑军之类,每石包赔七八斗者有之,起运白粮,包赔二三石者有之,各卫菽豆之类,每石值银不过三四钱,而他费几至一两者有之。家有千金之产,充粮长一年,有即为乞匄者矣;家有壮丁十余,充粮长一年,有即为绝户者矣,以致民避粮长之役,过于谪戍。官府无如之何,或有每岁一换之例,或为数十家同充之条。始也破一家,数岁,则遍乡无不破矣。粮长之家既破,国课何由得充?数十年来,各州县逋负动数十万,多由于此。”【50】
事实上,嘉隆万时期,在徐阶、高拱、张居正等人的主持下,明朝政府曾酝酿、出台了一系列旨在稳定农业、调整农业税赋的措施,如清丈土地、实行一条鞭法、停止带征钱粮[⑥]、夏税秋粮次第缓征等等。但由于东南海疆与北部边疆外患不断,巨额的军费严重制约了明代赋役改革的进展和成效,明政府的次第缓征政策根本无法长久维系。至崇祯时期,由于辽东战事的影响,从前正德时期只知苛征罔顾民生的赋税政策再次发展到极致,崇祯帝非不欲中兴国家,但求治之心太急,举国官民皆受其累,正如崇祯二年九月顺天府尹刘宗周所言“程效太急”,为了尽早结束辽东战事,崇祯帝“当此三空四尽之日,竭天下之力以养饥军而军愈骄,聚天下之军以冀一战而战无日”。为了筹措巨额军饷,崇祯不顾国内水旱诸灾连续不断、百姓嗷嗷待哺的实际情况,先后加派辽饷、练饷、剿饷,使明朝政府完全成为一个唯知聚敛、残民以逞的暴力机器,“民力竭矣,司农告匮;一时所讲求者,皆掊克聚敛之术。近年并水旱灾伤一切不问,条列纷纷,展转病民。有司以掊克为循良,而抚字之政绝;上官以催徵为考课,而斥陟之法亡。”【51】
荀子曰:“上好功则国贫,上好利则国贫,士大夫众则国贫,工商众则国贫,无制数度量则国贫。下贫则上贫,下富则上富。故田野县鄙者,财之本也;垣窌仓廪者,财之末也。百姓时和,事业得叙者,货之源也;等赋府库者,货之流也。故明主必谨养其和,节其流,开其源,而时斟酌焉。潢然使天下必有余,而上不忧不足。如是,则上下俱富,交无所藏之。是知国计之极也。故禹十年水,汤七年旱,而天下无菜色者,十年之后,年谷复熟,而陈积有余。是无它故焉,知本末源流之谓也。故田野荒而仓廪实,百姓虚而府库满,夫是之谓国蹶。伐其本,竭其源,而并之其末,然而主相不知恶也,则其倾覆灭亡可立而待也。以国持之,而不足以容其身,夫是之谓至贫,是愚主之极也。”【52】崇祯朝的农业政策以及明朝在崇祯在位时期走向覆亡,为荀子之说作了一个最为深刻的注解。
 
三、结语
 
综看明朝二百余年农业政策,明人口虽重农,但农业赖以良性运行的宏观制度环境在明初就已经暴露出一些两难的端倪,税赋种类单一且税负严重不均、不公,成为明代中后期国运衰败的根本性经济诱因。殆至中后期,农业赋税因为各种政策性、制度性的缺陷与漏洞流失日益严重,而且边地屯政日废,内地转输负担日重,与属国、属部以及日本、西洋等外夷诸国的边境战争又持续不断、旷日持久,国事愈来愈不可为,即便嘉隆万时期的系列改革也只能收十数年振肃之效,明代农业赖以维系发展的制度空间几近于无,军费太昂、宗禄太奢、优免太滥、吏役太苛、体制太僵、考成太松,使得明代的重农政策严重扭曲、变异。以事实言之,前期政策实则在于利农以收税,中后期则为掊克放任,已属荒农政策,利农政策百姓尚可生息,重赋之下的荒农政策就只能导致农业生产的商业化,而农业生产的商业化又完全没有政府的制度性支持与调控,最终只能在内忧外患中走向农荒。总之,这种单纯依赖小农经济的财政赋税政策最终成为明代农业衰败、财政陷于崩溃无法转圜、国运衰微无法振肃的致命因素。以此言之,称明亡于农政之失亦可也。
 
【参考文献】
[1][8] 徐光启:《农政全书》卷3《国朝重农考》,《四库全书》第731册,第39a、42a页。
[2][19][30][42][47][49]《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册,第1894、1895、1908—1909、1897、1898、1898—1899页。
[3] [9][10][11] [18][20]龙文彬纂:《明会要》,北京:中华书局,1956年,第1003、708、1003、1005、989、989页。
[4] 叶伯巨:《应求直言诏上书》,乾隆敕选:《明臣奏议》卷1,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1册,第5页。
[5] 陈建:《皇明通纪》上册,北京:中华书局,2008年,第139页。
[6] [40]《明史》卷72《职官一》,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6册,第1762、1744页。
[7] 李东阳等纂,申时行等重修:《大明会典》卷19《户口一》,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第1册,第350a页 。
[12] 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12《户部·劝农》,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318页。
[13]《明史》卷65《兵一》,北京:中华书局,第8册,第2179页。
[14]《明太祖实录》卷12,癸卯春二月壬申,台北:“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以下所引《明实录》俱出此版本,不再另注。
[15]《明太祖实录》卷87,洪武八年正月辛巳。
[16] 马文升:《马端肃集》卷2《清屯田以复旧制疏》,陈子龙等选辑:《明经世文编》第1册,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519页。
[17] 《明太宗实录》卷26,永乐元年十二月壬寅。
[21]《明太祖实录》卷29,洪武元年正月辛丑
[22]《明太祖实录》卷76,洪武五年十月丁酉。
[23]《明太祖实录》卷52,洪武三年五月丙辰。
[24][29]《明太祖实录》卷65,洪武四年五月乙亥。
[25][28]《明太祖实录》卷65,洪武四年五月己卯。
[26]《明太祖实录》卷105,洪武九年三月乙卯。
[27]《明太祖实录》卷176,洪武十八年十一月乙亥。
[31] 郑若曾:《郑开阳杂著》卷11《苏松浮赋议》,《四库全书》第584册,第642b—650a页。
[32]《明太祖实录》卷56,洪武三年九月庚戌。
[33]明太祖实录》卷129,洪武十三年春正月戊戌。
[34][36] 顾炎武:《日知录》卷10《苏松二府田赋之重》,《四库全书》第858册,第624a—625a、624a—625a页。
[35] 王毓铨主编:《中国经济通史·明代经济卷》上册,北京:光明日报出版社,2000年,第95—96页。
[37]谢国桢选编:《明代社会经济史料选编》下册,福州:福建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255页
[38][48]《明史》卷206《马録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8册,第5427、5427—5428页。
[39] 赵同鲁:《上巡抚三原王公书》,黄宗羲编:《明文海》卷180,《四库全书》第1455册,第31a—32a页。
[41]《明史》卷3《太祖本纪三》,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册,53页。
[43][44]《明史》卷151《郭资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4册,第4179、4179页。
[45] 郑晓:《今言》卷3,第246条,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第139页。
[46] 何良俊:《四有斋丛说》卷13《史九》,北京:中华书局,1959年,第110—112页。
[50] 李承勋:《陈八事以足兵食疏》,乾隆敕选:《明臣奏议》卷21,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第6册,第377页。
[51] 计六奇:《明季北略》卷4《刘宗周论近功小利》,北京:中华书局,第91页。另见《崇祯实录》卷2,崇祯二年九月辛亥。
[52]《荀子·富国篇第十》。
 
         【文中脚注】


[]
明史对此记载较详:“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惟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乃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薄为税额。而司农卿杨宪,又以浙西地膏腴,增其赋,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嘉、湖次之,杭又次之。洪武十三年,命户部裁其额,亩科七斗五升至四斗四升者,减十之二,四斗三升至三斗六升者,俱止征三斗五升,其以下者,仍旧。时苏州一府,秋粮二百七十四万六千余石,自民粮十五万石外,皆官田粮。官粮岁额与浙江通省埒,其重犹如此。”见《明史》卷78《食货二·赋役》,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7册,第1896页。
[] 按:一石以标准度量衡计算,为200斤;如以容量计算,则一石大米为150斤,一石稻谷为130斤,一石麦或豆为140斤。为计算简便起见,本文统一以最低值一石粮食130斤计算。
[] 一说为洪武二十六年。万历《大明会典》规定:“凡户部官,,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得用浙江、江西、苏松人。”见申时行等重修:万历《大明会典》卷5《吏部四·选官》,第1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第103b页。又规定:“凡户部吏,洪武二十六年奏准,不许用江、浙、苏松人。” 见申时行等重修:万历《大明会典》卷8《吏部七·吏役参拨》,第1册,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1976年,第163a页。
[④] 参见方志远、李晓方:《明代苏松江浙人“毋得任户部”考》,《历史研究》2004年第6期。
[] 限于篇幅,对明代中后期农业生产的商品化以及内卷化问题,笔者将另文探讨。
[] 万历十年,张居正奏请在全国范围内停止“带征钱粮”的做法,蠲除积逋以安民生。他称:“所谓带征者,将累年拖欠,搭配分数,与同见年钱粮,一并催征也。夫百姓财力有限,即年岁丰收,一年之所入,仅足以供当年之数。不幸遇荒歉之岁,父母冻饿,妻子流离,见年钱粮尚不能办,岂复有余力完累岁之积逋哉?有司规避罪责,往往将见年所征,那作见年所征之数,名为完旧欠,实则减新收也。今岁之所减,即为明年之拖欠;见在之所欠,又是将来之带征。如此连年诛求无已,杼轴空而民不堪命矣。况头绪繁多,年分混杂,征票四出,呼役沓至,愚民竭脂膏以供输,未知结新旧之课;里胥指交纳以欺瞒,适足增谿壑之欲。甚至不才官吏,因而猎取侵渔者,亦往往有之。”见张居正:《请蠲积逋以安民生疏》,张舜徽主编:《张居正全集》第1册《奏疏》,武汉:荆楚书社,1987年,第471页。此意虽得到万历帝的批准,但也仅为个例,事实上带征钱粮的做法在天启崇祯年间仍在进行,即以熹宗之仁厚不过“免天下带征钱粮二年及北畿加派”而已,而事仅隔七个月,熹宗就因为辽东、贵州等地的战事需要,采纳御史冯英的建议,“设州县兵,按亩供饷”,这一做法本身不然无可非议,却使得“带征钱粮”明亡实存。见《明史》卷22《熹宗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1册,第300—301页。
【字体: 收藏 打印文章关闭